天津市武清区:应是蜀冤啼不尽,更凭颜色诉西风

 题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涉法涉诉甚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流程有着法定的要求。天津市武清区在面对“11.26爆炸事故”中的调查程序和依法依规的赔偿都存在瑕疵?爆炸事故的被害人郭艳军是依法维权还是非法上访?
  ————“11.26爆炸”事件的背后
  6月9日,天津市武清区的郭艳军(女,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利君饭店,现住武清区河西务镇大龙庄村三区二排5号,)向记者申诉:在2017年11月26日天津市武清区发生了一起爆炸事件中,我的利君饭店被爆炸冲击波炸成危房和结构性损害,饭店负责人胡春利双手炸伤严重;女儿胡紫晴面部烧伤、饭店服务员霍菊面部烧伤。
  该事件发生以后武清区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责任事故的调查流程进行调查确认事故的具体责任,虽然给了我部分补偿,但是现在涉案的饭店是结构性炸毁已经是危漏房,随时有坍塌的危险。在申诉过程中我还被河西务派出所非法拘禁。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郭艳军的口头和书面申请,全面阅读了她的《复查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煤改气工程违规违纪施工举报》《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天津市武清区中医院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协议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认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件,记者驱车到天津市武清区进行调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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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记者驱车在郭艳军的饭店一边现场勘查,一边做了录音采访:2020年11月23日郭艳军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要求其对上述事件信息公开,2021年1月29日接到津武发改依复(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答复内容以及公开文件的相关材料显示,有诸多捏造伪造及编造等行为,且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受害人认可的损失明细签字,从其公开的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津武价认定字(2018)235号,得出结论利君饭店平房损失认定价值为67134元,但实际我一方损失就500万元,还不包括房屋再建损失,实际赔付不包括房屋翻建损失143万元,益铭宾馆损失赔付60万元,其它还有几十家损失单位损失未计算在内,从文件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在评估过程当中,严重违背事实,掩盖真相,把一次损失重大多人受伤的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编造掩盖成为普通小案件,其行为完全的表现出相关当时的工作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处罚,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综上所述:当时处理事故的所有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掩盖事实真相,把重大事故变成普通事故,其行为是严重的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是对党的严重不忠诚,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是对党和人民政府形象的抹黑,如此的党和国家的干部怎么还能让人民群众对其信任和支持。故此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弄虚作假的国家干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我多次向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进行反应,但该河西务政府推诿,郭向记者出示了2021年2月9日河西务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郭艳军,您于2021年2月9日通过信件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信访编号为:2021020748649,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为:在2017年11月26日晚6点20左右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河西务利君饭店炸成危房,后赔付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主体承重墙中间出现长20米的大裂,而且越来越严重,现在所有承重主梁都出现大面积开裂,从9月2日找镇政府夏卫国,曹式泉反映间题,一直互相推托吓唬我不管,多次找镇政府和去区政府信访反映,一直没人受理没人管,要求见区长区委书记也没人答复没人理,请有关部门尽快解决。2021.2.7此次来信反映,当时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违法法律程序,把重大事故变为普通事故,请求纪检部门处理弄虚作假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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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査,1、关于反映房屋质量及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河西务镇政府已于2020年9月28日向您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0)0911号》,本单位不再进行回复。如您还存在其他问题,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到我镇进行反映;2、关于请求纪检部门处理弄虚作假的部问题,请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记者电话求证了***律师:2017年11月26日,武清辖区天津金驿热力有限公司在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段天津津雄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门口实施“煤改气”项目工程,由于现场线管疏忽大意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预见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不规范,导致现场天然气主管道破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周边20余家商户财产受损,郭艳军的利君饭店主房炸成危房、厨房和配房结构性炸毁,饭店负责人胡春利双手炸伤严重;女儿胡紫晴面部烧伤、饭店服务员霍菊面部烧伤。
  该起爆炸事故性质严重、损害后果重大,事故发生后中共武清区委区政府存在没有政府公示、隐报和瞒报。更没有按照责任事故的调查流程进行调查和收宫阶段的审理和处理:准备阶段:1.接报事故2.赶赴现场3.组建调查组4.制定方案5.调查组会议调查阶段:1.勘察现场2.收集资料3.提取物证4.证人证言5.计算损失6.技术鉴定分析阶段:1.原因分析2.事故定性3.责任分析4.防范措施5.通报情况审理阶段:1.讨论处理2.调查报告3.报告审查4.资料归档处理阶段:1.报告批复2.落实处理3.公布结果4.监督检查
  “11.26爆炸事故”发生后利君饭店负责人胡春利拨打110和119报警,而武清区公安局就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没有认真履行初查义务;二也没有告知报案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立案(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派到非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就向报案人送达了2017年12月25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津武公(刑)不立字[2017]425号,并把此案定性为一般的“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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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艳军在《投诉书》中指控该局河西务镇派出所在其没有省会访和进京访的情况下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并造成其重大身心伤害,武清中医院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昏迷及心脏心跳过慢危险重症监护面罩吸氧,大脑严重缺氧。
  如果郭艳军《投诉书》请求成立?则该局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郭艳军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和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局应当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990条释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释明: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释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郭艳军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有着按时间流程节点载明爆炸造成她涉案房屋裂缝、断裂基础与地面脱离的文字材料和存在问题的经过。
  郭艳军为使兼听则明又向媒体提供了一份投诉书:
  投诉人:郭艳军、女、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大龙庄村三区二排5号、身份证号:120222197306094627,联系电话:13820283173。
  被投诉人:陈宝力、党员、系武清区河西务镇派出所所长。
  被投诉人:三个民警(姓名不详)、系武清区河西务镇派出所民警。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渎职、滥用职权、乱作为、对投诉人进行非法拘禁,给投诉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投诉请求
  请求贵部门能够依据投诉人所诉事实为线索,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严惩,并赔偿给投诉人造成的损害
  事实及理由
  2021年3月3日下午天津武清分局信访科的同志跟河西务派出所关军队长跟我说3月8日前信局长接见我,我答应他们不上访,想放松两天等着见领导,从武清公安局出来,我去天津市里串亲戚,3月4号我去和平路玩一天住在亲戚家,2021年3月5日早晨7点20从天津坐动车到武清。回家给我老父亲过76岁生日,到武清站看到河西务派出所所长陈宝力还有河西务信访主任孙铁成接我回河西务,我跟陈宝力所长和孙铁成主任说我今天给我爸过生日,想给买个蛋糕,怕他们等着着急,早餐也没吃就跟着回河西务,到河西务利君饭店我给我爱人钱让他去买十斤牛肉,当时孙铁成主任还开玩笑说我给钱少管得严,怎么教育老公那么听话,到派出所,河西务信访主任孙铁成走,其中有一男子没穿警服吓唬我恐吓我说你哪也不许去上里屋去,我呢想回家给我父亲过生日。他说哪也不许去,他说你老实点。就强拉我,我很害怕,他没穿警服也不象警察很吓人,我问,你是警察吗?他说不是,不让我走让我进里面不许出来,说等陈所回来谈事我说可以,我就在外面等陈所长,又有一男子拉我,不是警察不认识,强拉我回所,一会陈所长也跑来,好几个人强拉我回所里进一审犯人的小黑屋把我弄到审犯人的坐位上,陈宝力所长用莫须有的事情吓唬我说:“我写一封信去北京轰轰烈烈自杀对我正式立案处理我(我2020年11月初写信反映问题他们断章取义,2020年11月10日武清公安分局局长扬健全接见我说还去北京吗?我说不去了,当时陈宝力所长也在场,)”。吓唬半天把手机跟包抢走,就出去了,灯也关掉,留三位民警看着我,过一会儿我开始不舒服,我说我难受,民警吓唬我让我坐好,我实在难受,就说救命我难受,他们不闻不问,过了好久,看我实在不行了,己经失去意识才给陈宝力所长打电话,陈宝力所长来后看到我很严重说转到沙发的屋子,慢慢地我失去意识,处在昏迷状态,不知怎么到医院,不知过了多久,感觉大夫说治不了太严重需要120转到上边医院,我说见家属最后一面,一直没有人通知家属,当时那么严重身边一位亲人也没有在小黑屋里,有人给我来电话,民警也不接,后转到中医院急救住院。武清中医院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昏迷。河西务派出所非法拘禁我,限制我人身自由,给我身体和心灵带来很大的伤害。如果当时及时救治不会造成我昏迷,给我带来这么严重的伤害,不知是否留下后遗症,好几天都吸氧重症监护,我只是回河西务给我老父亲过生日,我也没带任何材料,没能给老父亲过76岁大寿造成我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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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以上所诉事实:被投诉人明显违反了《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更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投诉人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后果极其严重。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来源:http://www.zszx110.net/fazhi/1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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