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白朝阳案,多名法界专家均认为不够犯罪为何至今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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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检察日报》、《国家正义网》、《人民法制》等诸多主流媒体后,日前央视今日说法再次公开讨论河南巩义白朝阳案(详见:刑事冤案已经酿成,民事错案仍在发生?)。但是,面对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诸多法律界专家学者的强烈呼吁,河南涉案法院仍然没有任何动作,令人不得不佩服河南法院的倔强劲儿!

并未参加“扭送”却被判刑11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5年11月,白朝阳以其父的名义投资400万元入股刘进学的化工厂。白朝阳投资入股以后因生产经营问题,与该厂大股东刘进学产生了矛盾,双方日常纠纷不断。2007年9月9日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得此消息后,白朝阳、孙现举赶到沁阳市,从沁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处了解到部分案情。9月29日,刘进学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白朝阳随后多次举报,并向沁阳市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递交举报材料。沁阳市检察院于10月13日对刘进学批准逮捕,沁阳市公安局对刘进学上网追逃。此后白朝阳积极打探刘进学行踪,并于12月中旬带巩义市干警抓捕刘进学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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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白朝阳得知刘进学当天下午从北京返回巩义的消息,指派孙现举、张振军、王振方、吕岷峰、赵金刚、康文庆、李剑鹤分乘两辆轿车到京珠高速路口等待刘进学。当晚11时5分,孙现举等人发现刘进学所乘车辆以后,将该消息报告白朝阳并报警。巩义市警方指令刘帅萌等三名警察出警,刘帅萌与白朝阳联系,让他们尾随刘进学,其间刘、白、孙多次通话保持联系。跟踪到郑州市区之后,刘进学似乎察觉被跟踪,进入郑州市一条小街内匆忙下车。康文庆等人判断他想溜,一起上前强行将刘进学扭住,塞入自己的汽车内,刘极力反抗,之后被塞进车往巩义市行进,在此期间孙现举与刘帅萌保持电话联系,刘帅萌让其进巩义市,警方在巩义高速出口等候。

在扭送刘进学回巩义途中,康文庆、李剑鹤一左一右将刘进学头部按在前排座位中央,以防止其反抗;通过高速路收费站时,康文庆将刘的头部按低,刘进学被按住约20分钟。车行到高速路上街站时,康文庆等人发现刘进学身体发软,随即将刘进学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宣布刘进学死亡。此后白朝阳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咨询律师后于当年12月30日凌晨带领康文庆等六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和相关的司法部门对此案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表述为:刘进学体表多处皮肤擦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相应内部器官未见损伤改变,说明其损伤轻微;据案情反映刘进学被强行塞进轿车后,抓住胳膊,头被按在前排座,上述过程可致刘进学受到一定限制,并影响其呼吸功能。鉴定结论:被害人刘进学体位受限制,外伤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发作猝死。

另外一份为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其结论是:“刘进学系外力作用、精神紧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刘进学符合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而死。

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白朝阳有期徒刑十一年,康文庆、孙现举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剑鹤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四被告人与赵金刚等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2万余元。

另据白朝阳提供的法律文书证明,并没有参与“扭送”的白朝阳则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判令他赔偿刘进学亲属80331.5元经济损失,并在321326元的总赔偿数额内与其他7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历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刑一终字第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提字第7号】,均以维持原判而告终。其中,本案的二审,刘进学的亲属也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其间,几位被告于2010年赔偿了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

法界多名专家均认定不够罪,法院却判巨额民事赔偿

河南省几个涉案法院的判决做出后,《国家正义网》、《检察日报》、《人民法制》、新浪、腾讯等多家媒体都都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央视《今日说法》随后跟进,高铭暄、周道鸾、樊崇义、赵秉志、张智辉、张远煌、刘广三等7名刑法学家为白朝阳的案子出具了不构成犯罪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公安部、司法部、河南省公、检、法机关13名专家的司法鉴定报告均认定:“刘进学系在被强行带入汽车并被按在前排坐中间的过程中,引起体位受限对呼吸功能的影响、外伤情绪激动动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以上详见《扭送“仇人”闹出人命,法律咋办?》,百度搜索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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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据白朝阳的说法是,刘进学的妻子李变玉是一个钻政法维稳空子,缠访、闹访的“高手”,于是,河南省政法委某领导形成了“为了确保河南的稳定,必须严办重判”的批示。顺着这条线,河南省法院系统形成了几个民事赔偿判决。2009年6月3日,在白朝阳正被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期间,刘进学亲属以其造成刘进学死亡导致工厂经济损失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白朝阳和其父亲、妻子,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800万元。同年11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该院(2009)郑民四初字1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白朝阳和妻子赔偿刘进学亲属经济损失400万元。因双方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做出(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1年7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2010)郑民四初字1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白朝阳个人赔偿刘进学亲属经济损失400万元。因双方均再次提起上诉,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做出该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月2日,刘进学亲属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同年2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郑执一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以“白朝阳正在服刑,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上述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白朝阳认为法院阴阳判决违法

白朝阳和其家属介绍,实际情况是:巩义市五七化工厂(火工企业,生产爆炸品雷管,属特许生产经营企业)是白朝阳和刘进学的合伙企业,刘进学是企业负责人。 2007年9月9日,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雷管)罪(与造成山西煤矿75人死亡的重大爆炸事故有关),被山西省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刘进学被沁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被上网追逃;同年12月30日凌晨,刘进学死亡。

早在2006年8月16日,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即下发了《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至2007年7月1日仍未申领或达到申领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不久,五七化工厂就因未重新注册新企业名称等原因,被评为不达标企业,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白朝阳说:从被责令停产整改至刘进学死亡有半年的时间。试问,一个因不达标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产生经济损失,是合伙人互相之间赔偿的范围吗?如是,我是否也可以向刘进学或其亲属主张赔偿损失?河南、郑州两级法院判决我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何在?!巩义市五七化工厂总投资1342万元,其中我个人投资400万元,占化工厂29.8%的合伙股份。被责令停产时尚有账面现金530多万元,应收帐款300多万元,这些资产已被死者亲属李变玉、刘延彬非法占有。即便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足以抵偿我被判令赔偿刘进学亲属的400万元赔偿额,但郑州中院非但不执行刘进学亲属非法占有我在五七化工厂的资产,反而非要低估、低拍我已转让给他人的财产。

所谓我已转让给他人的财产,是指2009年12月2日,我将持有巩义市富康耐材有限公司70%的股权(计140万元),分别转让给白永阳、白向阳各35%(各70万元);2011年10月9日,白永阳、白向阳分别将其8%的股权(80万元),共计16%的股权(计160万元)转让给崔铁旦。2009年12月10日我将持有巩义市富康冶金设备有限公司70%的股权(计70万元)分别转让给白永阳、白向阳各35%(各35万元);2011年10月10日,白向阳、白永阳分别将其持有股权的35%(计35万元)和40%(计40万元)转让给崔铁旦。2009年12月10日,我将持有河南省佰富康投资有限公司65%的股权(计260万元),分别转让给白永阳、白向阳各32.5%(各130万元);2011年9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巩义佰富康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25日,白永阳、白向阳分别将其持有股权的32.5%(分别130万元)转让给崔铁旦。2010年1月4日,我将投资开办的巩义市富康炉料厂(全部资产50万元)变更给白永阳;2011年12月25日,白永阳又将该厂变更给崔铁旦。

2012年,刘进学的亲属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我与白永阳、白向阳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012年6月1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做出该院(2012)巩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白朝阳转让其财产及股权均以出资额转让,其转让并无不当,且上述四企业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确定变更完毕”,“原告诉称白朝阳与白永阳、白向阳恶意串通、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刘进学亲属的诉讼请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巩义市人民法院居然于2013年9月27日又做出了一份该院(2012)巩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白朝阳与白永阳、白向阳先后签订的4份变更及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而判决我与白永阳、白向阳签订的4份协议无效。这真是闻所未闻,一案居然能做出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

2018年1月3日,刘进学的亲属再次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我、白永阳、白向阳,起诉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同时,受让白永阳、白向阳股权的崔铁旦、申宝洋,受让崔铁旦股权的姜随现,也成为了本案的被告。同年8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做出该院(2018)豫018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股权转让、变更协议均为无效。

所谓低估、低拍,是指巩义佰富康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价值上亿的资产被低估为1300多万元。我和该公司现股东崔铁旦一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关于刘进学亲属执行白朝阳一案的说明,但中院执行局仍挂网强拍,这不仅不合情理,也是极不合法的行为。

白朝阳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鼓励见义勇为,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好公民。这一番报告,让我在四处求告无门的黑暗中又看到了一丝曙光。

白朝阳要求立即停止巩义市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针对我与刘进学亲属之间所有民事判决的执行,并依法纠正三级法院包含阴阳判决书在内的一系列错案,追回已被刘进学亲属侵占化工厂的可移动机械设备、树木、库存物资、帐面现金530万元、应收帐款300多万元(现在只剩办公楼、厂房和土地使用权130多亩)。因为,这其中包括我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益。

白朝阳坚称:我坚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会成为空谈。

有律师认为,从目前看到的资料来看,白朝阳的举报虽然有违江湖规矩,但是却并不违法。造成刘进学死亡的是参与“扭送”的几个人,白朝阳并没有参与现场“扭送”,其指使他人“扭送”也是按照公安的要求做的,因此专家认定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其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就更无从谈起了。(记者光瑞 邵奇)

相关链接:

1,扭送“仇人”闹出人命,法律咋办?

2,刑事冤案已经酿成,民事错案仍在发生?

视频链接:https://v.youku.com/v_show/id_XNDg5NjE0ODg2NA==

转自:http://www.jdrbw.com/Law/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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