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小探沂村耕地未按法定程序征收被强占修路
2019年4月26日在没有任何人通知、被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山东费县探沂镇小探沂村村民姜自夫等人土地上的桃树、樱桃树突然被毁掉,许多村民的土地被毁坏,破坏的土地达80亩以上,他们虽然报了警,但耕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
据村民谭子全介绍,2018年,镇政府在修路时,把我们村原来1米多宽的生产路拓宽,当时计划路面24米宽,加上两侧绿化带总计50米,占用土地69.47亩。自己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口粮地遭到破坏。为此,自己曾多次阻止施工,他的妻子当时手都被划破,并将破坏土地的工程车辆进行了扣押,向当地派出所报过警。由于,村民多次上访反映土地被大量破坏,最后,修了一条8米宽的沥青路,这条路被乡镇称为发展路。但是,路修通了,老百姓的意见却更大了,对于乡政府实施的破坏土地行为没有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有效制止。
5月20日,小探沂村姜自夫、姜良伟和高焕启三人向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给村民一个公正结果。2019年7月29日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三人送达了《信访事项意见书》,将他们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偷换成了信访行为。
土地主管部门称乡镇修路未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
村民经过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作为土地主管的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认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任何征用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以租代征破坏土地80余亩修建公路,其中认定为林地大约50多亩、一般耕地30亩。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一边认定为“道路施工建设完成土路基础建设”,又一边认定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未构成实质性破坏”。村民对于费县自然资源局给的说法表示不认同。
未经征收机关审批便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破坏,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姜自夫等三人针对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鲁1302行初33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意见书》,责令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姜自夫等3人重新作出处理。判决后破坏的土地不仅没有恢复原状,而且“发展路”继续施工。
相关管部门互相推诿
2020年4月上旬谭子全、侯同刚和郭宝刚三人再次向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书面申请书,请求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书面通知,并向村全体村民公布,满足村民的知情权。
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8日给谭子全等三人作出了《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书》,答复显示:探沂镇人民政府因建设两条道路,破坏土地69.47亩,其中,破坏小探沂村土地65.28亩,其中耕地30.55亩,林地24.51亩,其他土地10.22亩,没有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6】76号)的规定,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费自然资源函【2019】40号”函告贵局,“请其调查处理,对探沂镇人民政府占地修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调查后,申请有关部门作出认定。至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就调查处理情况函复我局。……”
2020年6月15日谭子全等3人给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了书面申请书,再次要求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20年7月14日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谭子全等3人作出【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经核查,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因未办理用地手续修路,并造成土地破坏。2019年11月15日,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探沂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探沂镇人民政府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之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探沂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谭子全等3人认为,探沂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行政,违规实施占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造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便构成犯罪。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批,不顾土地使用权人的强烈反对,破坏土地高达69.47亩的事实清楚,修建起了道路,明显破坏了种植条件,完全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拒不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人民群众中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再次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将本案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20)鲁1302行初265号)。
据该裁定书内容显示:针对土地被破坏的问题,原告向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反映过,2019年11月15日,执法局向探沂镇政府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已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未对土地进行硬化。
法院以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据几位原告介绍: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的答复,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在这条道路已接近完工,土地已经硬化并破坏,探沂镇政府对违法行为没有纠正,土地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都选择沉默?
针对占用小探沂村土地修路的情况,记者通过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经过查询2018年至2020年12份的涉及探沂镇征用土地公告中,未查询到小探沂村征用土地的相关信息。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另外,乡镇政府除了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之外,他们所发布的安置方案、公告以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然而,探沂镇实施的占用土地行为,涉嫌超权越职,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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